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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规定(摘要)

2017/03/21    来源:
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规定(摘要)

 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》和中央组织部《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》、《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》等要求,进一步加强我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,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风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各单位、公务员局(以下统称部属各单位)举办各类培训班次(含研讨、研修,下同),以及各类学习培训活动的部内全体监察员。

第六条 办班单位要厉行节约、勤俭办学,不得在超标准宾馆、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,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,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,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。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倡导艰苦奋斗之风,既要保障必要的教学和生活条件,又要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。

第七条 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、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,不准警车带路,不接受宴请,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,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。

第八条 开班和总结仪式要简约简朴,不摆背景板或悬挂横幅,不摆放花草。一般不合影,如需照相纪念,可将照片电子文件发学员电子邮箱,不得冲印、发放纸质照片或电子介质载体。鼓励给学员提供电子版学习资料,纸质学习资料一般不得彩印。

第九条 办班单位要开展包括培训设计、培训实施、培训管理、培训效果等方面的质量评估,并根据评估情况改进教学和管理。

第十四条 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期间,要服从统一的食宿安排。

第十六条 学员参加学习培训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、会议、出国(境)考察等任务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,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。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/7的,按退学处理。未经批准擅自离校(培训班)的,责令退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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